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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出勤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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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出勤请假制度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充分保证正常的教学时间,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特拟订本制度。

一、请假类别

1、事假:因事必须由教师本人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2、病假: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者,可请病假。教师请病假时,必须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3、公假:因公外出办事、开会、参加教研活动或各种培训等,可请公假。公假也必须履行请假制度,并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协调好本人当日任课的有关事宜,经同意方可离岗。

4、产假:按计划生育的相关执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婚假期间正值寒暑假、法定假、双休日等不顺延补假。

5、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延长至10天。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可按事发当日连续3天料理丧事。事发正值双休日、节日假、寒暑假等不顺延补假。丧假期间比照公假,不计入事假。如丧假期满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二、具体考勤规定:

1、教师病假学期内累计超过半个月(按15个工作日计算),事假学期内累计超过7天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2、迟到或早退一次按半天计算,与事假累计。

3、凡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脱岗或假期已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次按事假两天计算。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4、平时请假累计3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为半天,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为一天。

5、节假日值班或寒、暑假返校等未请假不到者视为旷工。

三、健全考勤制度、

1、教师请假由校长负责,建立登记簿并及时填写。

2、凡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口头说明,并告知相关人员安排好工作,经批准方可生效。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请假。不许他人代为请假,因急病或急事确实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3、实行请假结束后本人销假制度,办理销假手续时,需本人亲自签字。

4、全体教师不得随意离岗。学校不定时地进行查岗,如有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并全校点名批评。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5、每个月全校出勤情况,在下个月初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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