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我国的罪重主刑,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附加刑也可以适用。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具体如下:
第一:危害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第三: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什么?
1、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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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