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认证可以通过网上进行,打开网上认证程序,将进行扫描,然后通过点击发送按钮将的信息发到税务机关,等待反馈的信息。通过后就代表认证成功,可以用来抵税了。那么专用抵扣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专用抵扣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机动车销售统一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丢失专用如何办理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适用本罪时而注意非法购买专用、伪造的专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非法购买专用、伪造的专用后又虚开或者出售的,既构成非法购买专用、伪造的专用行为,又构成虚开专用行为、出售伪造的专用行为、非法出售专用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在处理上不作为数罪,按重罪吸收轻重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购买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专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虚开专用罪、出售伪造的专用罪、非法出售专用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购买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专用后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既构成非法购买专用罪、购买伪造的专用罪,又构成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贪污罪等犯罪,在处理上、也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专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