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享受正常的产假,不少于90日,丈夫陪护假是7天。女职工晚育的,产假延长至180日,丈夫陪护假是5-10日,可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章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薪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章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